一朋服务

一朋友

一朋友是基于女孩要追男孩这一文章衍生而来的。目的在于创造一种安全的交友方式。

目前社会的交友成本越来越高,且承担巨大的经济成本于情感成本。也就是说,试错成本非常的高,而一朋友至在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一朋友社会交友协议发布

一不得涉及物质

二不得涉及情感

三如需涉及以上问题,需经对方同意,且对对方不承担相应责任问题。

未说明问题,请参考依服务咨询平台。

依服务

依服务基于一朋友开发而来,是为实现一朋友所提出来的相应问题。

一朋友是一种关系,他是介于朋友和情侣之间的一种关系。指在通过这种关系观察双方人品习性,并决定是否成为情侣或是朋友的一种理论体系。

依服务旨实现这一理论而提出。既然是朋友,但又不是情侣那么就需要界定双方关系,以及为什么要组成这种关系。

关系在朋友以上,在情侣以下,一朋友理论已经界定。而界定双方其他的问题则由依服务来办。

依服务全称依服务咨询援助平台。主要服务有咨询援助两大类。是为建立互助互信的社会关系而创建的全新平台。

依朋服务简介

依朋服务是一朋友网和依服务网的合并的综合性网站。

目前共分为三大业务,五大服务。交友,公共和自制。五大业务为个人业务,企业业务公共业务,交友服务,自制服务。

女孩应该追男孩

在目前这个社会中,大家觉得男孩应该追女孩,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事实上女孩应该追男孩确是正确的事。

这与女孩或男孩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关。在传统社会中,大家都认为男孩应该挣钱养家,而女孩应该貌美如花,或者做贤妻良母就行了。并不需要挣过多的钱,或者有多辛苦。而大家也都默认这些的。

而现实社会中,这种传统观念也深深的影响着男孩女孩。所以就形成了一潮流。女孩可以做月光族。而男孩子确要追随女孩子成为月光族才能追到女孩,也就是追女孩必须花钱这种观念。

但如果男孩在追女孩时花光了所有,积蓄确又会造成爱情的破裂,也就形成了金钱,金钱便形成了衡量爱情的唯一标准。

与此便形成了男女恋爱观的差异化。也就是月薪五千男孩不去找月薪五千的女孩。月薪五千女孩也不会考虑月薪五千的男孩,这样的畸形爱情。间接的提升了爱情的难度。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男孩是应会考虑自己的未来,及未来家庭并构建未来家庭所需要的一切。但这一切都需要大量的金钱支持。所以优秀男孩的个人花销也不是很大,甚至有所保守。而这样的男孩也更需要女孩去爱,因为只有这样的男孩,才能给女孩带来未来,和美好的生活。

权利宣言

个人制权利宣言

为创造全新世界既文明,特发布权利宣言。

凡一切有识之物,皆因有权,是所谓万物有权。

凡一切众生,出生不同,但所有种族权利平等,是谓万物平等权力。

万物权利相等,及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应当被限制,但不可被剥夺,且应增加时限。

物识之物权利不可被代表,只能被授权。在使用权利之时需证明被其授权。

权利不可被传承,及转移,视为对权利的尊重。

权利,利生权。权由利行,故而权利挂靠经济。

权利认可,既有权。若不认权既无权。故而权利需要认可。

权利善恶,权能生善宜能生恶,权无善恶。

权利是上天赐予,只能被限制不能被剥夺,正如我们不能否认他人是人这像权利。

权利的代理,会造成权利的失控,甚至权利的剥夺,故而权利只能被授予不能被代理。

兴趣生活与工作

兴趣是连接生活与工作的基础。

兴趣是爱好,他只属于我们自己。

生活就是家庭,责任以及其他一切。

工作是生存的基础,是一切的基础。

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在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超向虚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

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宣言全文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公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公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公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公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公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1][5]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配偶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1][5]

人权宣言

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制宪国民会议颁布)

序言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呈现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这个永远呈现于社会所有成员之前的宣言,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受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所提出的各种要求,总能导向宪法的维护和导向全体的幸福。

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面前及其庇护之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和公民权。

正文

第一条 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国民(La Nation)。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行使其自然权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任一切公共官职、职位与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确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凡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设立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属必要者,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一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的开支,公共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并决定税率、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一切社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均无丝毫宪法之可言。

第十七条 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北美原十三个英属殖民地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原文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的历史,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这些州建立专制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迫切而极为必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暂不生效,等待他的同意;而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对它们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便利广大地区人民的其它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而且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他把各州立法团体召集到异乎寻常的、极为不便的、远离它们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唯一的目的是使他们疲于奔命,不得不顺从他的意旨。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议会,因为它们以无畏的坚毅态度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在解散各州议会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新议会;但立法权是无法取消的,因此这项权力仍由一般人民来行使。其实各州仍然处于危险的境地,既有外来侵略之患,又有发生内乱之忧。
他竭力抑制我们各州增加人口;为此目的,他阻挠外国人入籍法的通过,拒绝批准其它鼓励外国人移居各州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藉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
他把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
他建立新官署,派遣大批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耗尽人民必要的生活物质。
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的立法机关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常备军。
他力图使军队独立于民政之外,并凌驾于民政之上。
他同某些人勾结起来把我们置于一种不适合我们的体制且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那些人炮制的各种伪法案来达到以下目的:
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
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他们杀害我们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
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
罗织罪名押送我们到海外去受审;
在一个邻省废除英国的自由法制,在那裹建立专制政府,并扩大该省的疆界,企图把该省变成既是一个样板又是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以便进而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极权统治;
取消我们的宪章,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
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关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有权就一切事宜为我们制定法律。
他宣布我们已不属他保护之列,并对我们们作战,从而放弃了在这里的政务。
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沿海地区,焚烧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
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都难以找到先例。他完全不配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在公海上俘虏我们的同胞,强迫他们拿起武器来反对自己的国家,成为残杀自己亲人和朋友的刽子手,或是死于自己的亲人和朋友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规律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杀勿论的。
在这些压迫的每一陷阶段中,我们都是用最谦卑的言辞请求改善;但屡次请求所得到的答复是屡次遭受损害。一个君主,当他的品格已打上了暴君行为的烙印时,是不配作自由人民的统治者的。
我们不是没有顾念我们英国的弟兄。我们时常提醒他们,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无理的管辖权横加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曾把我们移民来这里和在这里定居的情形告诉他们。我们曾经向他们天生的正义善感和雅量呼吁,我们恳求他们念在同种同宗的份上,弃绝这些掠夺行为,以免影响彼此的关系和往来。但是他们对于这种正义和血缘的呼声,也同样充耳不闻。因此,我们实在不得不宣布和他们脱离,并且以对待世界上其它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和我们作战,就是敌人;和我们和好,就是朋友。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联盟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非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
为了支持这篇宣言,我们坚决信赖上帝的庇佑,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

哲学唯心主义咨询篇

主观唯心,目前楼主理解为宗教人士大多是主观唯心主义,因为他们对事物的判断方法出自宗教,无法客观的理解看待事物,客观唯心则刚好相反,以客观事实为唯一的事物判断基础的人。

楼主貌似连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都没搞明白吧?主观唯心主义是指认为万事万物皆由自己的心生,认为自己的意识和思维决定物质,而客观唯心主义指认为神或者上帝等崇拜对象是世界的本原,派生出世界万物,主宰着世界。你所说的客观唯心主义其实是唯物主义。

♤花海喜欢♤ 楼主:客观唯心和主管唯心的区别在于两个理论的方向是相反的

♤花海喜欢♤ 楼主:定义师 [host]:客观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区别是,客观唯心使用了主观唯心的架构,而唯物主义则直接放弃了这种架构。

在说简单来说,客观唯心主义,放弃了主观唯心主义的精神,和唯物主义的物质,重新建立了一种全新的看待事物的一种方法,你可以理解为佛教中的唯识论,也可以理解为以理性看待事物,及物质精神的方法。

在简单来说,唯物与唯心的区别,就是在唯物主义看来,在所有社会会中人类最大,其他的生物都是渺小的,在客观唯心看来,天底下的所有生物不论是活的死的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个人觉得,你所定义的唯心唯物什么的,实际与“物质主义”“理性主义”和“感性主义”相对照。因为这三个主义的定义和你所说的三个主义的定义是相近的。我说的的这三个主义的定义是一早就有的。说句实话,如果你把这个贴子发到哲学吧里,估计免不了别人的吐槽

定义师 [host]:故得,主观唯心是以情感为核心所行成的,对事物进行判断处理,的一种事物核心。客观唯心是以理性为核心所形成的,对事物进行判断处理,的一种事物核心。

定义师 [host]:具体可理解为,九型人格中,三种人格 心 脑 腹 对应 用心做事 用脑做事 用感觉做事。对应 唯物 主观唯心 客观唯心。

物质层面上很难,对于唯物论来说,一切都是以物质为中心,甚至包括我们的情感,都是物质予以衡量,你说怎么平等,如果超越物质那不是情感是什么。唯物论的核心是物质占据主导位置,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物质来衡量高低,怎么可能平等呢。

心理学 正心学逆心学

什么是正心学,而什么又是逆心学呢。
正心学与逆心学,是我们学心理学的两大方向。那么该如何理解这两大方向呢。首先来说什么是正心学,正心学是指,以建立正常心理,或者来说帮助他人恢复正常的心理学。而逆心学是帮助我们管理他人的心理学。
两者的区别在于其是敌对的关系。如正心学,向往自由,释放心灵,而逆心学,约束自我,驱利而行。
除了正心学与逆心学外,还有一门学科叫辅心学。